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自始不具備資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告 林炬耀 被告 柯玲玉
何花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社區管理委員會自始不具備資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資格存在或不存在,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管理委員會委員委任關係,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8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訴之聲明:1.被告等人應自證為畢卡索白宮社區第27屆管理委員會合法委員。2.被告等人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其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均屬財產權訴訟,其中第1項聲明,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加計第2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