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瑞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邱瑞錦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
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瑞錦於民國104年8月28日住院經診斷為肺癌,目前仍持續於醫院加護病房接受化學治療中,意識有時會呈現不清醒之狀態,行動須有輪椅輔助,依其最新之病情研判,仍有於加護病房接受照護之必要,目前不宜出庭應訊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4年9月9日(104)長庚院法字第0989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8頁)。本院審酌前情,認被告身體狀況不適於至本院應訊,病況嚴重以致缺乏於訴訟程序中為自己辯護防禦、保護自身利益之訴訟能力。是以,本案被告顯無法到庭陳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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