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2號

原告 張咏雍

被告 黃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玲櫻

法官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旻汝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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