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26號聲請人 黃雁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靖杰 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28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將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為假扣押查封登記,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向法院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乃在於如債權人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是債權人如已向法院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則債務人已無再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
255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相對人嗣依該裁定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
128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受理,業據本院調查屬實。惟查,相對人嗣於民國110年8月20日已具狀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因有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8716號調卷執行而未啟封等情,經本院調取各該卷宗查閱屬實,堪可採認。從而,相對人既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且距其收受假扣押裁定後顯已逾30日,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已無法再依原假扣押裁定聲請保全執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