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9號

原告 吳健成 (住址資料詳卷)

被告 陳三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周霙蘭

法官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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