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甲○○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尚屬輕微,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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