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6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可稽。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請領信用卡及國民現金卡使用,消費記帳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請領信用卡及國民現金卡,消費記帳及借款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帳單、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綜合約定書暨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單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被告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7,05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64號,合計644,666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543,712元(│94.01.22│年息19.71%│94.01.22│5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1,500││││其中519,056││││元計算之違約金││││元按右開利率││││││││計算之利息)││││││││││││││├──┼──────┼─────┼──────┼────────┼──────────────┼───┤│002│100,954元(│93.10.10│年息20%│無違約金約定│││││其中99,642元││││││││按右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64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丙○○││信用卡消費││按年息19.71%固││94.01.22│││││款543,712││定計算│││├──┼──────┼─────┼─────┼─────┼───────┼────────┼─────┤│002│同上││300,000元│借款人如未│按年利率18.25%││93.10.09││││││依約清償本│計算,如有遲延││││││││金時,無須│履行時,則於遲││││││││生請人事先│延期間按年利率││││││││通知或催告│20%計算││││││││,借款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