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49號原告 連茂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茂良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查原告起訴狀訴未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且所敘原因事實亦語焉不詳,其起訴不合程式,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康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