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債權人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正新第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金額究為「312166元」或「311666元」?㈡提出完整之服務契約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