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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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4號債權人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正新第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金額究為「312166元」或「311666元」?㈡提出完整之服務契約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