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名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 許森盛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 律師被告 張國良張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張國良即張正福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張國良即張正福之住所地址為高雄市○○區○○路○巷○○號,居所即籍設地址為新北市○里區○里0000000號3樓,然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張國良目前仍因案通緝中,有卷附本院通緝查詢申請表1件足稽,故被告未實際居住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或新北市○里區○里0000000號3樓,致本院無法送達對於被告之訴訟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最新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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