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上訴人 曹永義
曹政雄 程慶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錫一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19,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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