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 池夷芳
陸永華 蕭輔國 被告曉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確定後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分別於100年5月20、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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