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232號聲請人元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力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水田 、 陳盈太 、 陳姿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姿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票(票號:TH578407)之正確發票日及到期日(按發票日及到期日經塗改,未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者,視為未塗改,仍以塗改前之記載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