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90號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相對人 羅昱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同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為苗栗縣頭份市,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7頁),又本件車禍發生地係苗栗縣○○市○○街00號旁,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