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二時四十五分,因農藥中毒導致呼吸衰竭而自殺死亡,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份分別附於本院卷內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據首開說明,本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