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劉貴宏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被告 陳太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徐大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