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報酬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元,連同代管期間因管理需要墊付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均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以96年度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件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應依財政部修定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第4款規定,以遺產現值1%之標準請求酌定報酬。又被繼承人甲○○所遺坐落桃園縣○○鄉○○段第27地號土地及其上第64建號建物,業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95年度執字第1450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由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下同)114萬7,000元聲明承受,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計算為
1萬1,470元,另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之需要而墊付之費用為7,694元,及本案聲請管理報酬裁判費1,000元,合計20,164元,爰依法聲請鈞院裁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54號民事裁定影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條文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3月9日桃院永95執威字第41506號通知及98年4月16日95執威字第41506號函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54號民事案卷在卷可參,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聲請人請求裁定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於法即無不合。茲參酌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之規定,認本件聲請人請求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1%計算報酬計為
1萬1,470元,並無不合。又聲請人另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需要墊付費用7,694元之部分,則有墊付費用明細分類帳影本在卷可憑,併同本件聲請裁判費用1,000元,合計20,164元,依法均應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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