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李姿慧
許泰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 律師被告邰利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智 被告 楊宗億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交訴字第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陳箐
法官筠雅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