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有源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有源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6條第2款、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7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並經本院於100年7月6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分別於100年7月15日及100年11月24日通知債務人命於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10日內及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有更生公告及100年11月24日基院義100司執消債更執祥字第15號函附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卷可參,前開公告及函文已各於100年7月21日及100年11月29日送達債務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均未據債務人提出;本院司法事務官復於100年12月22日調查時當場曉諭債務人自翌日起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有訊問筆錄附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卷可參,惟債務人迄今仍未提出,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莊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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