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34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雅 之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員 林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562元)
1
利息
3萬562元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28日
(78/365)
16%
1,044.97元
小計
1,045元
合計
3萬1,6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