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34號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雅 之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林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562元)

1

利息

3萬562元

113年6月12日

113年8月28日

(78/365)

16%

1,044.97元

小計

1,045元

合計

3萬1,6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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