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66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玉理姚亦靈 之繼承人、 姚運乾 即姚亦靈之繼承人、 姚曉明 即姚亦靈之繼承人、 姚魯婷 即姚亦靈之繼承人、 姚孝林 即姚亦靈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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