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稅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9號原告 楊基正 被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稅賦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
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