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7號
原   告  楊賜偉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被   告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萬4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9日送達予原告收受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繳裁
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
詢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14頁),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
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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