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4號聲請人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元 相對人 周穎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解除契約等,對相對人寄送存證信函,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經本院調閱相對人戶籍資料,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是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聲請人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