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3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斗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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