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鄭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姵君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 李胤欣 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10年3月30日78,961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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