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林淑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賄賂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林淑耻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賄賂新臺幣(下同)2千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選偵字第1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於民國99年2月8日確定,而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0年2月7日期滿,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憑。扣案之賄賂2千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173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之所收受之賄賂,且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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