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虎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張家賢
被 告 吳宥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柒
元,餘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參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早上向原告借車
(車牌號碼:000-0000,下稱系爭車輛),並口頭向原告保
證會承擔借車期間所有肇事責任,且向原告佯稱會開車且已
領有駕照,詎料,同日上午7時20分,原告經警方告知,被
告於斗六市○○路○段○○○號與他人發生車禍,後至警察局
製作筆錄時,原告才知悉被告謊稱自己有駕照,事發後,被
告先行允諾願賠償原告汽車維修金額,及分擔汽車維修期間
一半之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6,200元,兩造並簽立協議
書,然被告卻言而無信,且避不見面,因被告拒不給付也沒
有將車輛回復原狀之誠意,故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給付350,0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借車協議書、行車執照、車損相
片、斗六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中部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北斗服務廠估價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5至12頁)
,復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06年11月20日雲警六交字第
1060023460號函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表(一)、(二)、談話筆錄、現場照片等件為憑(見本院
卷第21至38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
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依兩造協議書所示,被告願意負擔所有損害賠償責任,將車
輛回復原狀,並承擔車貸每月6,200元,自應依此計算被告
應賠償原告之數額。本件被告承諾回復原狀,其應回復者,
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是以,如以修復費
用代回復原狀者,自應扣除折舊費用。系爭車輛經估定之修
復費用為296,868元(含零件248,895元、工資47,973元)
,有估價單在卷可佐,系爭車輛係103年4月出廠,亦有行
車執照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頁),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小客車之耐用年數
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復參照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至本件車禍事故發
生即106年7月28日時,系爭車輛已實際使用3年4月,是
以,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經扣除折舊後為54,841元(計
算方式如附表),加計工資47,973元,本件系爭車輛修復費
用應為102,814元(計算式:54,841元+47,973元=102,814
元)。
㈢又依上開協議書所示,被告承諾願給付每月6,200元與原告
,則原告主張請求4個月(見本院卷第41頁背面),應為24
,800元(計算式:6,200×4=24,800)。
㈣是以,原告依兩造協議書,請求被告賠償127,614元(計算
式:102,814+24,800=127,614)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政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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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48,895×0.369=91,8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248,895-91,842=157,053
第2年折舊值157,053×0.369=57,953
第2年折舊後價值157,053-57,953=99,100
第3年折舊值99,100×0.369=36,568
第3年折舊後價值99,100-36,568=62,532
第4年折舊值62,532×0.369×(4/12)=7,691
第4年折舊後價值62,532-7,691=5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