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55號
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務人賴彥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