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玉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更生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
二、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有重大困難。
三、陳報聲請人「協商成立當時」及「毀諾不履行協商協議時」之每月收入(含薪資及其他所得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五、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每月支出子廖OO、廖OO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七、聲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八、釋明聲請人與廖OO、廖OO之父 廖文杰 對扶養廖OO、廖OO扶養費用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十、聲請人所居住之桃園縣○○市○○○路○段○○○號房屋之租賃契約,並陳報該屋現係由聲請人與何人所居住,水電、瓦斯、電信費負擔比例為何。
十一、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