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富臨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瑞雄 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46,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