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02號聲請人 王素真 上列聲請人王素真因與相對人 陳世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素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世佳(住彰化縣○○鎮道○路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本票原本1張,俾供本院審核。
四、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