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3號上訴人 邱坤定 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秀雄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73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9,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551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7,154,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
6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