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怡蓉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峻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查本件債權人無在成立協議成員內,故請提出下列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㈠、查契約編號B010802之三年期CB受益契約書,核此契約期間尚未期滿,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㈡、查契約編號B009670之三年期CB受益契約書及契約轉讓申請表,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呂怡蓉、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無從推知聲請人對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張峻豪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6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