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昭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15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昭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5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改列為第二級毒品,是依裁判時之法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故即使被告於行為時所取得之物非違禁物,如於裁判時已屬違禁物,仍得沒收之。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5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異丙帕酯成分(Isopropyl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有臺北榮民總醫院之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A238號毒品鑑定書(一)、(二)在卷可稽,且行政院於113年11月27日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菸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就附表編號2部分,經送驗結果,並無檢出毒品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A238號毒品鑑定書(一)在卷可佐,則此部分非屬違禁物,即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毀之,因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備註

1

菸彈內含菸油

3顆

(鑑驗編號AA238-01、驗餘淨重:1.317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Isopropyl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AA238號毒品鑑定書(一)、(二)(偵卷第42至43頁)

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菸彈內含菸油

1顆

未檢出毒品成分

3

菸彈

4顆

(鑑驗編號AA238-03、毛重:17.596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Isopropyl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

即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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