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年五月八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一一四五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九月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二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八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陳永來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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