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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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49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叄佰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7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0,409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