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翌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毒偵字第78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淨重餘壹點零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翌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3年6月11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1.0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783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第322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30號(復移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毒偵字第2412號)偵辦,嗣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168號、第
17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783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第2412號、第3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毒偵字第7839號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1.06公克,各取樣0.01公克,總淨重餘1.04公克),此有該中心102年12月13日北市鑑毒字第39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839號卷第4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第二級毒品,皆為違禁物無訛,應予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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