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陳 采蓁陳嘉
陳耀梁麗華
一、債務人 陳采蓁 即陳 嘉惠陳耀宗 、梁麗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采蓁即 陳嘉惠 、陳耀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捌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采蓁即陳嘉惠、陳耀宗、梁麗華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麗華、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9818│采蓁即陳嘉│0月24日起│││││元│惠、陳耀宗││││├──┼───┼─────┼──────┼──────┼───────┤│002│新臺幣│陳采蓁即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15%│││8783元│嘉惠、陳耀│0月24日起││││││宗││││└──┴───┴─────┴──────┴──────┴───────┘┌──────────────────────────────────┐│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梁麗華、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9818│采蓁即陳嘉│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惠、陳耀宗│││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002│新臺幣│陳采蓁即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8783元│嘉惠、陳耀│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宗│││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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