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昱嘉具保人林彣正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彣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彣正因受刑人黃昱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刑字第00000000號),已將其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促使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而受刑人亦無受另案羈押或已在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8年6月24日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足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