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71號
原   告  張雅欣
被   告  高樺穗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依原告陳報
之估價單),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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