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江進財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於85年5月27日入監執行,後於94年12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指揮書執行期間應至103年11月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與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件在卷可憑。而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之規定,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罪部分,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9月、3月,本院復審酌檢察官聲請意旨為正當,爰就如附表編號3號不符合上揭減刑條例之罪暨如附表編號1、2號符合上揭減刑條例應減刑之罪等3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原名江進財)(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安非他命│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2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9月│不符合減刑要件││││││├───────────┼───────────┼───────────┼───────────┤│犯罪日期│84.06.08起至84.7.20│83.05.01起至84.8.24│84.06月間起至84.7月││年月日│││上旬│├───────────┼───────────┼───────────┼───────────┤│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84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4965、5952號│4002、5129、5248、│8262號││││5907、6566、826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5年度上易字第386號│85年度上訴字第378號│85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實├─────────┼───────────┼───────────┼───────────┤│審│判決日期│85.03.13│85.03.20│86.02.0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5年度上易字第386號│85年度上訴字第378號│85年度上訴字第17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5.03.13│85.03.20│86.02.04│├─┴─────────┼───────────┼───────────┼───────────┤│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條之1第2項第4款│第1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不符合減刑要件│├───────────┼───────────┼───────────┼───────────┤│備註│彰化地檢8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8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86年度執字第│││921號│973號│735號││├───────────┴───────────┴───────────┤││編號1、2、3符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