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昀倫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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