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函送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他字第522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所查獲民國106年9月22日自加拿大郵寄來臺之包裹,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粉末,淨重1.63公克,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扣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1060號鑑定書各1份、照片2張在卷可稽,可徵扣案粉末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MDMA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年9月22日檢查自加拿大郵寄來臺之郵包(收件人:BenjaminLava、收件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發現疑似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物,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調查後,復函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嗣因查無任何人涉有犯罪嫌疑而簽結在案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行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5月20日航基緝字第11053516310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9月1日簽呈各1份存卷可稽。又扣案信封袋1袋內之粉末(淨重1.63克、驗餘淨重1.60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06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106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他字第5221號卷第41、61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毒品外包裝袋1個,基於執行之便利及效益,亦一併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