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詳卷)
0000-000000之父(年籍詳卷)0000-000000之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宇倢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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