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碧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昭宏
一、債務人吳碧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碧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昭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