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7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1709號
原   告  曾國書
被   告 國家公園大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殷慰箴
訴訟代理人  劉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國家公園大亨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住戶
,因被告委請訴外人力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力雅公司)施
作系爭大樓之外牆磁磚填縫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力雅公
司因施工不慎致伊之冷氣機及桃花心木座椅毀損、肖楠木3
棵壞死,伊因而支出新臺幣(下同)11,500元之冷氣修繕費
,另須花費4,800元及9,000元,重新購買桃花心木座椅及
肖楠木3棵,合計受損25,300元,伊僅請求被告賠償19,000
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9,000元。
二、被告則以:伊於104年9月30日與力雅公司簽訂系爭工程之
承攬合約書,力雅公司開始施工後,原告於105年5月10日
向伊反應冷氣因施工遭毀損,伊即轉達力雅公司,當時之主
任委員立即於同年7月6日召集會議與該公司協調賠償事宜
,力雅公司已同意賠償。嗣因原告發現其他財物毀損,要求
力雅公司提高賠償金額,雙方迭經協商,歷經伊三屆主任委
員,終因超過求償期限致原告求償未果。原告嗣於107年11
月轉向伊求償,伊14位委員中有9位同意賠償,但當時之主
任委員因區分所有權人未授權,且原告求償時間已過求償期
限始未予同意,但伊實已盡力處理本件糾紛,並願意依原告
請求金額給付原告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
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
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
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於本院108年7月25日言詞辯論時表
示同意原告主張之訴之聲明及法律關係,業已認諾在案(見
本院卷第10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本於被告認諾
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
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廖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