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五七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李英勇法官張傳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