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坤明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16、9347號),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王坤明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份補充「被告王坤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坤明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謂被告同時觸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與上開罪名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此部分所引條文容有誤會,應屬贅述,併予敘明。再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係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不同權利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甚鉅,累及我國國際名聲,然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價值及獲取之利益非高,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參卷附和解書、本院10
3年度中調字第2543號調解程序筆錄)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或│扣案仿冒商品之│進貨價格│銷售價格│備註│││被授權人│名稱及數量│(每張、│(每張、││││││每個)│每個)││├──┼─────┼───────┼────┼────┼────┤│1.│瑞士香奈兒│皮套10件、貼紙│按鍵貼紙│按鍵貼貼│貼紙中其│││股份有限公│34件。│為人民幣│為新臺幣│中5個為1│││司(CHANEL││4元、平│50元、皮│組2件。│││SARL)││板電腦螢│套為新臺││││││幕貼紙為│幣400元││││││人民幣18│。││││││元。│││├──┼─────┼───────┼────┼────┼────┤│2.│英國 拜布里 │皮套2件。│人民幣49│新臺幣69││││公司(BURBE││元。│0元。││││RRYLIMITE│││││││D)│││││├──┼─────┼───────┼────┼────┼────┤│3.│德國阿迪達│手機殼5件、貼│手機殼人│手機殼新││││斯公司(ADI│紙107件。│民幣28元│臺幣390││││DASAG)││、按鍵貼│元、按鍵││││││紙為人民│貼紙為新││││││幣4元、│臺幣50元││││││平板電腦│、平板電││││││螢幕貼紙│腦螢幕貼││││││為人民幣│紙為新臺││││││18元。│幣300元│││││││。││├──┼─────┼───────┼────┼────┼────┤│4.│南韓 捷拓伊 │手機殼75件。│人民幣29│新臺幣39││││社(KIM,KY││元。│0元。││││OUNGSOO)│││││││、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5.│法國 路易威 │皮套27件、貼紙│皮套為人│皮套欲賣│貼紙中其│││登 馬爾悌耶 │46件。│民幣58元│新臺幣85│中8個為1│││(LOUISV││、小張貼│0元、小│組2件。│││UTTONMALL││紙為人民│張貼紙為││││ETIER)││幣9元、│新臺幣30││││││ 大張 貼紙│0元、大││││││為人民幣│張貼紙為││││││18元。│新臺幣40│││││││0元。││├──┼─────┼───────┼────┼────┼────┤│6.│日本 三麗鷗 │HELLOKITTY手│HELLOKI│HELLOKI│HELLOKI│││股份有限公│機殼42件、平版│TTY手機│TTY手機│TTY手機│││司(SANRIO│電腦護套34件、│殼約為人│殼為新臺│殼共2箱│││COMPANY,L│貼紙187件、雙│民幣20多│幣300元│、貼紙18│││TD.)│子星手機殼1件│元、平板│、平版電│7件,其││││、雙子星平版電│電腦護套│電腦護套│中79個1││││腦護套1件、雙│為人民幣│為新臺幣│組2件、││││子星貼紙2件、M│49元、貼│690元、│雙子星貼││││elody平版電腦│紙為人民│貼紙為新│紙為1組2││││護套1件、 酷洛 │幣4元、│臺幣50元│件、酷洛││││姆貼紙6件、酷│雙子星手│、雙子星│姆貼紙及││││企鵝貼紙6件。│機殼為人│手機殼為│酷企鵝貼│││││民幣20多│新臺幣30│紙為1組2│││││元、雙子│0多元、│件。│││││星平版電│雙子星平││││││腦護套為│版電腦護││││││人民幣40│套為新臺││││││多元、雙│幣690元││││││子星貼紙│、雙子星││││││為人民幣│貼紙為新││││││4元、Mel│臺幣50元││││││ody平版│、Melody││││││電腦護套│平版電腦││││││為人民幣│護套為新││││││49元、酷│臺幣690││││││ 洛姆 貼紙│元、洛姆││││││及酷企鵝│貼紙及酷││││││貼紙,如│企鵝貼紙││││││係按鍵貼│,如係按││││││紙為人民│鍵貼紙為││││││幣4元,│新臺幣50││││││如係平版│元、如係││││││電腦螢幕│平版電腦││││││貼紙為人│螢幕貼紙││││││民幣18元│為新臺幣││││││。│400元。││├──┼─────┼───────┼────┼────┼────┤│7.│日本 森克斯 │拉 拉熊 平版電腦│ 拉拉熊 平│ 拉拉熊平 │拉拉熊貼│││股份有限公│護套9件、拉拉│版電腦護│版電腦護│紙為1組2│││司│熊貼紙28件、拉│套為人民│套為新臺│件。││││拉熊集線器8件│幣40多元│幣690元│││││。│、大張拉│、大張拉││││││拉熊貼紙│拉熊貼紙││││││為人民幣│為新臺幣││││││民幣18元│400元、││││││、拉拉熊│拉拉熊集││││││集線器為│線器為新││││││人民幣4│臺幣60元││││││元。│。││├──┼─────┼───────┼────┼────┼────┤│8.│美國花生米│SNOOPY平版電腦│SNOOPY平│SNOOPY平││││世界有限公│護套1件、貼紙│電腦護套│版電腦護││││司(PEANUTS│10件。│為不詳人│套尚為售││││WORLDWIDE││民幣、大│出、大張││││LLC)、香港││張貼紙為│貼紙為新││││霽霽企業友││人民幣18│臺幣400││││限公司臺灣││元。│元。││││分公司│││││├──┼─────┼───────┼────┼────┼────┤│9.│美國蘋果公│iphone貼紙14件│按鍵貼紙│按鍵貼紙││││司(APPLEI│。│為人民幣│為新臺幣││││NC.)││4元。│50元。││├──┼─────┼───────┼────┼────┼────┤│10.│日本小學館│哆啦a夢貼紙48│人民幣9│新臺幣30│貼紙中其│││集英社製作│件。│元。│0元。│中21個為│││股份有限公││││1組2件。│││司(SHOGAKU│││││││KAN-SHUEI│││││││SAPRODUCT│││││││IONSCO.LT│││││││D.)、國際│││││││影業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11.│日本動畫股│小丸子貼紙6件│人民幣9│新臺幣30│1組2件。│││份有限公司│。│元。│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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