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原告 彭俊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4,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其中500元,尚欠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人俊